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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艳军与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149号原告李艳军,男,1967年10月15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告李哲,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回族,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军与被告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军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李艳军负担。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潇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