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艳军与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149号原告李艳军,男,1967年10月15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告李哲,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回族,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军与被告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军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李艳军负担。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潇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