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5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蒋长林与刘明何、李林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725执恢56号蒋长林、刘明何、李林志:本院恢复执行的蒋长林与刘明何、李林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刘明何应于2016年8月30日前偿还清蒋长林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5年10月起每月支付利息100元(利随本清)。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逾期,刘明何未履行。2016年9月6日,蒋长林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中,蒋长林与刘明何及第三人李林志等达成和解协议:一、刘明何于2016年11月4日前归还蒋长林借款5000元;二、刘明何之母李建芹担保在2017年1月4日之前代刘明何归还蒋长林借款5000元;三、剩余借款10000元,刘明何自2016年12月1日起每月向蒋长林归还1000元,直至清结,如不归还由李林志担保归还;四、蒋长林自愿放弃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的1200元利息及今后的利息。当日,李林志向本院出具书面担保书。协议达成后,刘明何于2016年11月4日已归还蒋长林借款5000元,李建芹于2017年1月12日代刘明何归还蒋长林借款5000元(蒋长林均已领取)。但刘明何、李林志均并未按协议第三条约定履行。2017年4月,蒋长林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对刘明何强制执行(标的金额5000元),并由李林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执行中,刘明何(其父刘开何)于2017年4月24日将全部欠款本金10000元,执行费50元履行完毕。2017年4月25日蒋长林已领取了案款10000元。至此,执行依据〖案号:(2016)陕0725民初434号〗案所确认的借款本金全部执(履)行清结。领款当日,蒋长林书面表示对案件中所涉及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50元自愿放弃。至此,本院(2016)陕0725民初434号案已全部执(履)行清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5民初434号案执(履)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