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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简晓祥、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晓祥,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709号申请执行人:简晓祥,男,1962年12月17日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简晓祥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6.7元,期限为一年;二、划拨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6.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遵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钦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