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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621号原告:李某,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某,男,年龄不详,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都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