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621号原告:李某,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某,男,年龄不详,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都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