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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4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姚中泰担保有限公司、何东海债权转��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中泰担保有限公司,何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6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姚中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新建北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7820774XM。法定代表人:劳琦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东海,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奉化市。申请执行人余姚中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东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7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749206.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出卖,但土地未过户,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溶溶审判员  汪惠萍审判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申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