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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执字第27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郑清平与广州市任你行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吴文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清平,广州市任你行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吴文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2737-3号申请执行人:郑清平,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广州市任你行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路38号加悦大厦802A,组织机构代码66997311-1。法定代表人:吴文岳。被执行人:吴文岳,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浦城县,。关于郑清平与广州市任你行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市任你行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吴文岳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7月7日计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37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另案查封的被执行人广州市任你行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的车辆和另案查封的被执行人吴文岳所有的位于增××××房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广州市任你行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车辆均已抵押给案外人且被另案查封,故暂无法作变价处理;另被执行人吴文岳所有的上述房产已于另案进行变价处理,现有待变价处理完毕后依法分配。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广州市任你行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和被执行人吴文岳名下的上述房产执行,但未发现二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于另案变价处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一套,现有待变价处理完毕后依法分配;另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均已抵押给案外人且被另案查封在先,故暂无法作变价处理;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2737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彭 佳执行员 陈晓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劳业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