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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3262杨裕国与王绮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裕国,王绮叶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3262号原告:杨裕国,男,195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平(受杨裕国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绮叶,男,196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裕国与被告王绮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裕国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裕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裕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杨裕国负担。审判员  蒋志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