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孟昭喜与长春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昭喜,长春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63号原告:孟昭喜,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3697号。法定代表人:董晓宇,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金,吉林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大街1177号。法定代表人:李耀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吉林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昭喜与被告长春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昭喜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孟昭喜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孟昭喜撤诉。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