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执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陕西省某某会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某某会,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某某会,住所地某某。负责人权某某,该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委托代理人韩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住某某。陕西省某某会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某某金会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1月5日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强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宁强县宁西城镇公交有限公司、宁强县宁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房产。该公司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某某金会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某某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某某会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维国审 判 员  孟安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浩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