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锦浩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锦浩,王艳萍,涂圣宝,杨磊,刘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12号原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涛。被告:李锦浩。被告:王艳萍。被告:涂圣宝。被告:杨磊。被告:刘飞。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锦浩、王艳萍、涂圣宝、杨磊、刘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77元收取689元,由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正光代理审判员 宋仕超人民陪审员 李兰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