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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斗富与王永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斗富,王永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1188号原告:吴斗富,男,1999年10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县人,务农,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吴某,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县人,务农,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吴与贵,贵州振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永红,男,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青路。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斗富诉被告王永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斗富于2017年4月25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斗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4元,减半收取1197元,由原告吴斗富负担。审判员 王  红  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朴灵(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