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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执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陆玉林与柳燕燕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玉林,柳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玉林,男,1971年6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柳燕燕,女,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原告陆玉林与被告柳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玉林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柳燕燕支付欠款人民币3,201,032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未能自觉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柳燕燕的户籍地在福建省莆田市,通过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实地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柳燕燕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善济路XXX号峰汇商务广场4幢142室房产进行了查封,但短期内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沪011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鹤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