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涛与张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张树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428号原告:刘涛,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1985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铁力市。被告:张树彬,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铁力市。原告刘涛与被告张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涛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计910元,由原告刘涛承担。审判员 丁 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招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