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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钟铭与李秋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铭,李秋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71号原告:钟铭,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秋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铭诉被告李秋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铭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秋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铭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秋红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铭撤诉。本案受理费5630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钟铭承担。审 判 长  吴莉霞人民陪审员  李海涛人民陪审员  潘余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婷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