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钟铭与李秋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铭,李秋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71号原告:钟铭,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秋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铭诉被告李秋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铭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秋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铭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秋红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铭撤诉。本案受理费5630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钟铭承担。审 判 长 吴莉霞人民陪审员 李海涛人民陪审员 潘余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婷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