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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和平没收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94号移送单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张和平,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本院刑二庭移送执行的(2016)川06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没收犯罪所得赃款144.65万元,罚金30万元。经查,张和平在侦查、起诉期间已退清全部赃款。本院在执行阶段,张生平家人又向本院交清罚金30万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6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鹏审判员 邓一凡审判员 杜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筱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