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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开红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0123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开红,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肥西县。被告人王开红因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肥西县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7日以肥西检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纵瑞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开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8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开红酒后驾驶皖A×××××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中路泰来傲城门口时,与吴某驾驶的皖A×××××号小型轿车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和王开红受伤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开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开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开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开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8日晚,被告人王开红与汪某等人吃饭,席间喝了酒。当晚21时30分许,王开红驾驶皖A×××××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中路泰来傲城门口时,与吴某驾驶的皖A×××××号小型轿车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和王开红受伤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开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开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6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王开红如实供述以上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开红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汪某、吴某的证言;身份证明材料、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肥西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图、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开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开红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开红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开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季雪婷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