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5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文丽李文芳等与重庆曙光都市工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丽,李文芳,黄英,刘敏,重庆曙光都市工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5575号原告:张文丽,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李文芳,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黄英,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刘敏,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胜,重庆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雨,重庆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曙光都市工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路2号4幢4-1,组织机构代码55676853-3。法定代表人:汪官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均,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丽、李文芳、黄英、刘敏诉被告重庆曙光都市工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丽、李文芳、黄英、刘敏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文丽、李文芳、黄英、刘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丽、李文芳、黄英、刘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82元,由原告张文丽、李文芳、黄英、刘敏负担。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