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民初3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国东与傅利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东,傅利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781号原告:陈国东,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傅利刚,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陈国东与被告傅利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陈国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沙利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