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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广志与被告营口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志,营口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597号原告:陈广志,男,195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鸿翔,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市区。法定代表人王志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永,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营口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营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志与被告营口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广志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小凯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人民陪审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杭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