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4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清公民身份号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清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491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闫清公民身份号码:×××307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0153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闫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闫清名下有房地产(义乌市孝子祠4幢302室)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义乌市孝子祠4幢302室)。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郭翔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彩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