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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雷大宽诉易文彬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大宽,易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1执352号申请人执行人:雷大宽,男,195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易文彬,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雷大宽与易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雷大宽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奚浩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