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彭忠育与尹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忠育,尹青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81民初1011号原告彭忠育,男,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尹青峰,男,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原告彭忠育诉被告尹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忠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青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忠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本金26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30日,被告尹青峰因刚出狱资金困难,向我借款3600元。2014年元月24日,被告付我1000元,余款2600元至今未还。为维护我合法权益,我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尹青峰逾期未进行答辩。本院认为,原告彭忠育持有的借条上明确显示被告尹青峰向其借款3600元,原告彭忠育认可被告已付1000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对此本院予以认可,扣除该1000元后余款2600元,被告尹青峰不履行清偿义务,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彭忠育要求被告尹青峰清偿借款26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彭忠育主张利息,理由正当,可从其缴纳诉讼费之日即2017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青峰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清偿原告彭忠育借款2600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尹青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新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倪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