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4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赵加峰与葛厅、王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加峰,葛厅,王岐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327号原告:赵加峰,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赵娥,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厅,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被告:王岐学,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原告赵加峰与被告葛厅、王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赵加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加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赵加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