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国刚诉依安黄淮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刚,依安黄淮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初606号原告李国刚,男,汉族,个体,住依安县。委托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依安黄淮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依安县依安镇育才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毕崇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柏明,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刚与被告依安黄淮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刚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李国刚承担。审判长 徐冬华审判员 单立群审判员 韩凤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