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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超与赤壁市实验中学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赤壁市实验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张超,男,2003年2月23日生,汉族,赤壁市实验中学学生。被执行人赤壁市实验中学。法定代表人黄新阶,实验中学校长。本院在执行(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超与被执行人赤壁市实验中学教育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赤壁市实验中学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纯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