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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小站支行与任金林、刘桂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小站支行,任金林,刘桂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575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小站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红旗路北。主要负责人:尤旭,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更长,男,该公司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湘黔,男,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任金林,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刘桂艳,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小站支行与被告任金林、刘桂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小站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小站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小站支行负担。审判员 冯 裕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马守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