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琴与马自广、钟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琴,马自广,钟寿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2民初323号原告:徐琴,女,1963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明伟,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自广,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无业,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钟寿清,女,汉族,1966年6月21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徐琴与被告马自广、钟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明伟、被告马自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寿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按照月利率4‰支付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6年10月27日利息为3120元)。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27日,被告马自广向原告借款20000元,承诺于2015年12月底归还,利息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借款后,被告马自广分文未付,并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故诉至法院。被告马自广辩称:借款发生时间是2011年,答辩人在棋牌室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款后每个月支付500元利息,具体支付几个月记不清了,一共支付几千块钱。2013年7月答辩人重新出具借条,原借条作废,之后再未还本付息。借款用于答辩人赌博,钟寿清对借款毫不知情,不应该承担责任。答辩人目前在上海打零工,需分期还原告款项。被告钟寿清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马自广向徐琴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2013年7月27日,马自广收回原借条,并向徐琴重新出具一张借款金额20000元的借条,约定2015年12月底归还,若经济好转提前归还,自今日起至还款止按银行定期存款付息等。后马自广未按约还款,遂成讼。另查明:马自广、钟寿清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89年9月结婚,2014年9月协议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登记表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自广辩称向原告借款用于赌博,原告明知其借款用途,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而被告马自广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辩解,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与被告马自广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予以证实,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标准,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马自广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利息标准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本院予以调整,暂算至2016年10月27日利息为2469元(详见利息计算清单)。本案讼争借款发生在被告马自广、钟寿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马自广辩称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且原告明知,对此被告马自广并未举证证实,故无法定除外情形,本案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钟寿清应负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自广、钟寿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琴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469元(截至2016年10月27日),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三至五年期)支付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8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公告费300元(已交至报社),合计948元,由被告马自广、钟寿清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贤佼人民陪审员 李元媛人民陪审员 陈烨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滕小进利息计算清单2013.7.27至2014.11.21利息(年利率4.75%):20000*4.75%/12*15个月26天=12562014.11.22-2015.2.28利息(年利率4%)20000*4%/12*3个月7天=2162015.3.1-2015.5.10利息(年利率3.75%)20000*3.75%/12*2个月10天=1462015.5.11-2015.6.27利息(年利率3.5%)20000*3.5%/12*1个月17天=912015.6.28-2015.8.25利息(年利率3.25%)20000*3.25%/12*1个月29天=1072015.8.26-2015.10.23利息(年利率3%)20000*3%/12*1个月28天=972015.10.24-2016.10.27利息(年利率2.75%)20000*2.75%/12*12个月4天=556以上合计2469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