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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8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华强、彭玉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强,彭玉丽,张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8117-1号申请执行人张华强,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彭玉丽,女,1985年4月8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张诚,男,1983年6月8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张华强与彭玉丽、张诚(2016)浙0726执811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6332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华强于2016年12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玉丽、张诚支付执行款4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查明彭玉丽名下拥有车辆,车牌号码为浙G×××××号揽胜极光小型汽车及张诚名下浙G×××××号奥迪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无法强制处置,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诚司法拘留15日。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6执81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利川代审判员 陈 湧代审判员 季程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傅炜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