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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3民初371号原告:陈某,女,199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被告:黄某,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陈某以双方已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冯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颖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