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3民初371号原告:陈某,女,199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被告:黄某,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陈某以双方已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冯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颖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