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3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虎梦霞、高粱、沈阳百年城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虎梦霞,高粱,沈阳百年城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368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亚坤,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虎梦霞,女,1984年6月2日出生,回族,住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区县牛棚镇三河村小田组,身份证号:522427198406021867。被执行人:高粱,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临洮街117号818室,身份证号:620104197203280515。被执行人:沈阳百年城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97巷5-6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虎梦霞、高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368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延新审判员 马 江审判员 赵公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