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祁萌、孙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萌,孙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160号申请人:祁萌,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申请人:孙妤,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原告祁萌与被告孙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申请人祁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妤坐落于厦门海沧区蓝湾半岛小区1#楼808室房产(厦地房证号第××号)、海沧区滨湖二里46号地下一层第291号车位(厦地房证号第01148075号)、海沧区滨湖二里46号地下一层第295号车位(厦地房证号第01152427号)、海沧区滨湖二里46号地下一层第296号车位(厦地房证号第01152109号)、海沧区滨湖二里46号地下一层第297号车位(厦地房证号第01149695号)、海沧区滨湖二里46号地下一层第298号车位(厦地房证号第01149696号)、海沧区滨湖二里46号地下一层第299号车位(厦地房证号第01149699号)、海沧区滨湖二里46号地下一层第300号车位(厦地房证号第01148149号)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祁萌、担保人孙鹏于2017年4月25日提供其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嵩屿北二里214号101室及03号车库(厦地房证号第00531953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祁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妤坐落于厦门市海沧区蓝湾半岛小区1#楼808室房产(厦地房证号第××号)、海沧区滨湖二里46号地下一层第291号车位(厦地房证号第01148075号)、海沧区滨湖二里46号地下一层第295号车位(厦地房证号第01152427号)、海沧区滨湖二里46号地下一层第296号车位(厦地房证号第01152109号)、海沧区滨湖二里46号地下一层第297号车位(厦地房证号第01149695号)、海沧区滨湖二里46号地下一层第298号车位(厦地房证号第01149696号)、海沧区滨湖二里46号地下一层第299号车位(厦地房证号第01149699号)、海沧区滨湖二里46号地下一层第300号车位(厦地房证号第01148149号)。二、查封祁萌、孙鹏名下坐落于厦门市××区××室及××号车库(厦地房证号第00531953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祁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溢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