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谭莹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谭莹,王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谭莹。被执行人王岳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谭莹、王岳华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29878元(未计算以199999元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从2016年4月9日起直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龙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