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行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春燕、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燕,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鹤壁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6行终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燕,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中段。负责人:张建军,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公安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紫荆巷224号。法定代表人:吴广庭,该局局长。上诉人李春燕诉被上诉人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分局、鹤壁市公安局治安拘留行政处罚一案,2016年12月12日,李春燕向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鹤公春(治)行罚决字[2015]第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6年12月23日,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602行初19号行政裁定。李春燕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1月17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查明: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2015年1月15日作出鹤公春(治)行罚决字[2015]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春燕不服,向鹤壁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鹤壁市公安局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鹤公复决字[2015]0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15年3月12日向李春燕送达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起诉须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提起诉讼的,将丧失起诉权。李春燕不服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鹤公春(治)行罚决字[2015]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鹤壁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鹤壁市公安局2015年3月12日向李春燕送达了鹤公复决字[2015]0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明确告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李春燕在2016年12月7日才向鹤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鹤山区人民法院12月12日立案受理,李春燕的起诉明显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李春燕的起诉。李春燕上诉称:李春燕的起诉未超出法定起诉期限。李春燕在被治安处罚后,向鹤壁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鹤壁市公安局作出鹤公复决字[2015]009号行政复议决定后,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造成李春燕提起行政诉讼时间超出法定起诉期限的。因此,李春燕的起诉未超出法定起诉期限。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撤销鹤公春(治)行罚决字[2015]第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分局承担。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答辩称:李春燕的起诉超出法定起诉期限,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李春燕的上诉,维持原裁定。鹤壁市公安局答辩称:鹤壁市公安局作出鹤公复决字[2015]009号行政复议决定,2015年3月12日向李春燕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李春燕2016年12月12日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出法定起诉期限。原裁定驳回李春燕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李春燕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2015年5月1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制。根据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行政区域在2015年5月1日以前,本市行政案件进行管辖改革。李春燕在提出行政复议后,向人民法院主张过权利,其诉权应得到保护。原审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驳回起诉欠妥。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2行初19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判长 孙长付审判员 窦建文审判员 任春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骆晓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