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执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雅安市兴运海鲜销售有限公司与张雷、潘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兴运海鲜销售有限公司,张雷,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兴运海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冯伟。被执行人张雷,男,生于1986年7月16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潘娜,女,生于1979年10月23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立案执行的雅安市兴运海鲜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雷、潘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30207元及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4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3民初1125号民事调解书未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