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淄博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市汇源实业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市汇源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张店区人民西路188-1-2。法定代表人:刘爱吉。被执行人淄博市汇源实业公司,住张店区马尚大街7。法定代表人:高喜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淄博汇源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鲁0303执1560号依法撤销执行。审判长 张明哲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焦玉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