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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二佩与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佩,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619号原告:王二佩,女,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萧县杨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住所地:萧县东环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7304T(1-6)。法定代表人:满孝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杰,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二佩与被告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原告王二佩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二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二佩撤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由原告王二佩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祥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