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萧柏华、王林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萧柏华,王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1870号申请执行人萧柏华,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王林海,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107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258700元,案件执行费3781元,支付诉讼费2431元,合计人民币264912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林海的银行存款2649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