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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曹新德与被告张王玲、张文善、王菊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新德,张王玲,张文善,王菊琴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6民初707号原告:曹新德,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红,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王玲,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张文善,男,195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系被告张王玲之父。被告:王菊琴,女,195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系被告张王玲之母。原告曹新德与被告张王玲、张文善、王菊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新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红,被告张王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文善、王菊琴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新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50000元,金镯子一个、手机一部、60斤棉花、四匹布、三身衣服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曹新德与被告张王玲经人介绍认识,于2016年农历11月29日订立婚约,原告曹新德宴请了被告及其亲友。被告随即向原告曹新德索要彩礼50000元,价值8000元的金镯子一个、近3000元手机一部、60斤棉花、四匹布、三身衣服。订婚后不久,原告曹新德发现二人性格差异很大,被告张王玲对原告曹新德常出言不逊,随意辱骂,加之被告以陪嫁轿车为由又向原告索要钱财,使原告无法承受被告索要钱财的经济压力,并接受不了被告张王玲的言行、脾气、性格,现在二人无法沟通,婚后根本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曾协商退婚事宜,但被告不愿意退回彩礼和财物,被告张文善还要求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后经多次调解未果。被告张王玲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农历11月29日订立婚约,后原告向被告给付彩礼共计50000元。原告给被告购买金手链一条、VIVO手机一部,给被告60斤棉花,四匹布,三身衣服。彩礼可以给原告返还30000元,棉花、布匹可以退还,其他财物不退还。被告当时没有逼迫原告买小车,原告叫社会上的人来被告家中说事,都是以商量的语气说的。2016年12月17日晚上,原、被告还在一起吃饭,没有矛盾,12月18日,原告就要求退婚,被告不知原因。被告张文善、王菊琴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曹新德与被告张王玲经人介绍认识,于2016年12月27日(农历11月29日)订婚。原告曹新德通过媒人给付被告张王玲彩礼,共计50000元,该彩礼由被告张文善、王菊琴经手。原告曹新德赠送给被告张王玲金手镯一个、VIVO手机一部、棉花60斤,四匹布、三身衣服。原、被告至今未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在婚姻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1月15日(农历2016年12月18日)原告曹新德要求与被告张王玲退婚。此后,原、被告双方就返还彩礼事宜协商未果。上述事实,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约财产是当事人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若登记结婚这一目的未得以实现,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有义务将所接受婚约财产返还给对方。本案中,原告曹新德与被告张王玲因故未进行结婚登记,被告张王玲对于原告曹新德所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原、被告双方订立婚约时,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不仅仅涉及男女双方,且涉及家庭成员,接受彩礼的一方当事人及其家庭对彩礼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故被告张文善、王菊琴对原告曹新德所给付的彩礼亦应承担返还责任。原告曹新德与被告张王玲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二人已共同生活,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张王玲、张文善、王菊琴返还原告曹新德彩礼45000元。原告给予被告张王玲的金手镯一个、VIVO手机一部、棉花60斤,四匹布、三身衣服不属于彩礼范畴,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属于互赠物品,原告曹新德要求返还,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王玲、张文善、王菊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新德彩礼45000元。二、驳回原告曹新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由原告曹新德负担150元,被告张王玲、张文善、王菊琴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巾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