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1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亚阳与王润苗、王自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阳,王润苗,王自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1392号原告:王亚阳,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琳、陈耿阳,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润苗,男,199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王自力,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芬,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杰超,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亚阳与被告王润苗、王自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亚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亚阳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亚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一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高国栋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