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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绵阳市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有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阳市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财保54号申请人:绵阳市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周平宏,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有全,男,汉族,生于1949年10月1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应收债权15万元并提供了担保。同日,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有全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收执行款15万元。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欧陆牌车辆一辆(车牌号:川B×××××)、奔驰牌车辆一辆(车牌号:川B×××××)。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茂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