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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9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鹏珍,张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督9号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武乡县红星大道西1号。法定代表人:江明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平,男,该公司风险资产部副经理。被申请人:程鹏珍,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上司乡窑头村***号。被申请人:张亚,女,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武乡县上司乡窑头村***号。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魏振国、徐红英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2017年3月28日发出(2017)晋0429民督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程鹏珍、张亚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晋0429民督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69元,由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武世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