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鹏珍,张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督9号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武乡县红星大道西1号。法定代表人:江明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平,男,该公司风险资产部副经理。被申请人:程鹏珍,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上司乡窑头村***号。被申请人:张亚,女,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武乡县上司乡窑头村***号。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魏振国、徐红英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2017年3月28日发出(2017)晋0429民督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程鹏珍、张亚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晋0429民督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69元,由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武世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