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何纪祥与青岛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冯利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纪祥,青岛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冯利东,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448号原告:何纪祥,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王贵庭,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汽车产业新城王蓝路东。法定代表人:袁波。被告:冯利东,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58号盛和大厦2号楼602、603室。负责人:刘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纪祥诉被告青岛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冯利东、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何纪祥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冯利东、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纪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纪祥撤回对被告青岛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冯利东、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何纪祥自愿负担。审判员 颜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