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杭州市金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金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64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金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5953224-8。法定代表人:陈德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泉,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彦超,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碧景园*栋*******室。组织机构代码279316722。法定代表人:张力华。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金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66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回购款、利息、律师费、仲裁费人民币624402.97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664751.97元。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8958元后,本院已将剩余执行款人民币655793.97元付至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金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确认本案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债务,请求本院对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661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95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661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 杨雁楷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