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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执5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伟亮、林建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亮,林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4执5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伟亮,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林建飞,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申请执行人郑伟亮与被执行人林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4民初2144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01月0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建飞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郑伟亮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49500元及垫付公告费64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建飞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郑伟亮与被执行人林建飞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郑伟亮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4执560号申请执行人郑伟亮与被执行人林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君阳审 判 员 金国平审 判 员 江丕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钰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