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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钟耀群、蒋业贵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耀群,蒋业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2执4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钟耀群,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蒋业贵,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钟耀群与蒋业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桂1322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业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钟耀群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移除安装在其承包地内的一根电线杆到承包地边,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蒋业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在本院多次做其思想工作后,蒋业贵终于在2017年4月21日主动移除安装在申请人承包地内的电线杆到承包地外,经申请人现场核实验收,认可其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象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2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扬军审 判 员  陈瑞秋代理审判员  韦 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祥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