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玉美与被执行人李建明、赵多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美,李建明,赵多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赵玉美,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建明,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赵多虎,男,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赵玉美依据(2005)洋民初字第01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建明、赵多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洋民初字第012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增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