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牛区军翔五金商贸部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牛区军翔五金商贸部,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793号原告:金牛区军翔五金商贸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个体经营者:丁爱军,男,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时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庭,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872年10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金牛区军翔五金商贸部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金牛区军翔五金商贸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牛区军翔五金商贸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