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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牛区军翔五金商贸部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牛区军翔五金商贸部,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793号原告:金牛区军翔五金商贸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个体经营者:丁爱军,男,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时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庭,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872年10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金牛区军翔五金商贸部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金牛区军翔五金商贸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牛区军翔五金商贸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