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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启东与李文印、张迎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启东,李文印,张迎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202民初1292号原告:孙启东,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务农,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印,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北埠居委会)。被告:张迎春,女,1975年1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原告孙启东与被告李文印、张迎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爱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启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与被告李文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迎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资款217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5年6月份起半年左右,原告一直受雇于二被告从事水电暖安装等工程建设,且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期间二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共计21790元,第一被告于2016年2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欠条载明“今欠到孙启东工资165.5*180=29790-8000=21790元”。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欠款时间为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工资,二被告均未能及时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李文印辩称:原告所说的欠条属实,但我方不是故意拖欠工资,原告曾经跟随我干暖气工程,但工程完工后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四个业主向我方索赔,我方所在公司于2016年12月份分别与四位业主签订赔偿协议书,共计赔偿39000元,现尚有部分业主的损失未赔偿。工程有两年的质保期,现在第一年已经出现了很严重的质量问题,因此原告需要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只有把赔偿问题划清责任后,我才能给原告工资。不应列我对象张迎春为被告,她不跟着我干,我们是分别打工。被告张迎春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李文印雇佣原告孙启东等人到济南市化纤厂鲁凯旋公馆小区从事暖气安装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李文印尚欠原告部分工资,被告李文印为原告孙启东出具欠工资款21790元的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2017年3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针对被告辩称的工程质量问题,原告不予认可。上述事实,由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原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被告李文印欠原告孙启东工资款2179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且该债务发生在被告李文印与被告张迎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所欠工资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但未提供确凿证据,且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张迎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印、张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孙启东工资款217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元,由被告李文印、张迎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凤群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