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俞伐培、俞春玲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伐培,俞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496号申请执行人:俞伐培,男,1939年5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俞春玲,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俞伐培与俞春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俞春玲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春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俞春玲名下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泉源坞27号香山翠谷23幢308室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章建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学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