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天津凯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凯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瑞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杨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凯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孙德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瑞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法定代表人:闫明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嘉,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辉,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炎,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天津凯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瑞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津凯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瑞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2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钟科见审 判 员 童海燕审 判 员 于 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万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